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省第九次黨代會精神,加大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力度,鼓勵年輕干部到基層和艱苦地區鍛煉成長,著力造就 高素質干部隊伍,根據中組部有關規定,2008年繼續面向全國普通高校及海外高 校選調應屆優秀大學畢業生到基層工作。 一、選調范圍、數量和專業
符合條件的全國普通高校2008年全日制應屆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優秀畢業生(定向培養、委托培養生除外)和2008年應屆大學本科以上學 歷畢業、國家承認學歷的海外留學生,均可報名。不限生源,不限戶籍。
全省計劃選調600名。其中,17市480名,法院、檢察院、公安系統各40名。女學生 、少數民族學生占一定比例。
重點選調公共管理、經濟管理、法律、國際經濟與貿易 、財政學、金融學、外語、城市規劃、計算機、機械、生物工程、環境工程等專業。“211工程”高校畢業生,可適當放寬專業。法院、檢察院系統只選調法律專 業。
選調生錄用計劃,見附件1。
二、選調條件
1、擁護黨的領導,政治立場堅定,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有吃苦奉獻精神,志愿到基層工作,服從組織安排。品行端正 ,遵守紀律,在同學中威信較高。
2、組織協調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較強,有發展潛力。學習成績優良,基礎知識扎實,獲得相應學制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報考法院、 檢察院系統的研究生,應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3、中共黨員(含預備黨員)或班級以上主要學生干部。“211工程”高校畢業生、少數民族畢業生、報考法檢系統的全國重點政法院校畢 業生,可適當放寬。
4、本科生不超過24周歲,碩士研究生不超過27周歲,博士研究生不超過30周歲。
5、身心健康,符合錄用國家公務員的體檢標準,適應基層工作需要。報考公安系統的,須符合錄用人民警察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選調條件說明,見附件2。
三、選調程序
1、推薦報名。符合選調條件的學生,經所在高校黨委組 織部門推薦,于2008年1月9日至2月17日(節假日除外),隨帶《2008年山東省選 調生報名登記表》、《2008年報考選調生誠信承諾書》等有關材料到報考單位指 定地點報名。每人報一個志愿,多報或重報取消報名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收取報名考務費,每人80元。對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的大學生和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大學生,免收報名考務費。
2、資格審查。報名工作過程中,對報名學生的報考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報名人數與錄用計劃比例達不到5:1的,相應減少錄用計劃。資格 審查貫穿考錄工作全過程,發現不符合報考條件或弄虛作假的,隨時取消考錄資 格。通過資格審查的,由學生本人持身份證和學生證于考前2日內,到指定地點領取準考證。
3、筆試。3月1日,在濟南集中組織錄用資格筆試。筆試內容是綜合知識,注重測試考生的知識面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適應基層工作的基本素質能力,時間半天。具體時間、地點、考場安排等在準考證上注明。筆試成績于3月中旬在山東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上公布。
4、面試。根據筆試成績,在合格分數線以內,按錄用計 劃1:3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分別確定各市和各系統面試人選。面試采用結構化面試方法,主要測試從事機關工作應當具備的綜合分析、組織協調、邏輯思維、現場應變、語言表達等基本能力。面試安排在3月下旬,全省設定若干面試考點,統一組織面試。
5、考察體檢。根據筆試、面試成績各占50%的比例,計算考生的綜合成績。按錄用計劃1:1.5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分別確定考察人選 ,并組織考察人選到指定醫院體檢。體檢標準執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 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國人廳發[2007]25號)。4月上旬,由報考單位派考察組到高校對體檢合格人選進行考 察,組織填寫《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選調審批表》。
6、錄用。根據考試成績、體檢結果、考察情況,確定擬 錄用人選名單,統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根據公示結果,各單位與擬錄用人選簽訂就業協議。擬錄用人選,由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負責派遣,學生本人 不得另找工作。
報名材料及報名地點,見附件3-9。
四、安排使用
按照有關規定,根據本人填報志愿和工作需要,安排選 調生的工作單位和崗位。大學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到鄉鎮(街道辦事處)工作; 博士研究生可安排到市直綜合部門,先到基層掛職鍛煉1年。法院、檢察院、公安 系統的選調生,安排到縣(市、區)法院、檢察院、公安局或其鄉鎮(街道辦事 處)派出機構工作。
選調生工作單位確定后,省委組織部統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新錄用人員試用期1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正式錄用;不合格的, 取消錄用資格。
特別提示:資格審查結果、準考證領取地點、筆試成績 、面試時間和地點等有關信息將在山東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上公布,請及時關注。
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
文件下載:http://www.sdbys.edu.cn/art/2008/01/03/art_57_25995.html